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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廷与财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财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960号原告李廷,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财金,男,1985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李廷诉被告财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李廷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廷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廷负担。审判员  朝鲁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