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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01民初2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杨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01民初2943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698517。法定代表人:黎晓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云,女,1992年7月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工作人员,住贵州省大方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宇,男,1970年3月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举证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2017年5月16日,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祥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召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