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森与连云港忠镀门窗有限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森,连云港忠镀门窗有限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837号原告刘森,女,1986年5月30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时晶,江苏董运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忠镀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开发区新光路南经十一路西侧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323786386F。法定代表人:斯国中,任职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占兵,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义,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望江东路299号14层。被告: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章镇工业新区。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森诉被告连云港忠镀门窗有限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亚厦幕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森撤回起诉。诉讼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刘森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 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丹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