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24执3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育锦、李建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育锦,李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4执3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育锦,男,1964年10月6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宾阳县,现住马山县。被执行人李建辉,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马山县。李育锦与李建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桂0124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建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育锦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李建辉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李建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建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育锦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建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育锦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124民初36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蓝耀福审判员  覃 青审判员  覃明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正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