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程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赵某,程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676号原告:张某1,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告:程某,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赵某、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邮寄费44元,合计582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谢佳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佳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