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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2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程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赵某,程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676号原告:张某1,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2,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告:程某,女,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赵某、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邮寄费44元,合计582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谢佳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佳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