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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邱忠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邱忠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10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邱忠义,男,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涛,男,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天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熊小玲,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邱忠义因与被申请人李涛、武汉天兴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6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邱忠义申请再审称:1、鄂A×××××东风雪铁龙汽车由邱忠义出资从戴辉章处购买,一审法院超诉讼请求判决,导致涉案车辆被公司强制收走,显属适用法律错误;2、根据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3、本案系天兴公司违约在先,要求邱忠义替李涛缴纳费用,邱忠义并无任何违约事实。综上,请求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6993号民事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包经营合同纠纷,邱忠义、李涛与天兴公司签订的《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双班承包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与执行。根据合同约定,邱忠义或李涛任何一方逾期5天未交纳月承包费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至天兴公司起诉时邱忠义、李涛已经四个月未交纳承包费,故原审判决认定天兴公司有权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必须具有相关诉讼利益。邱忠义申请再审主张,涉案的车辆牌号为鄂A×××××东风雪铁龙汽车由邱忠义出资购买,原一审法院不应判令其向天兴公司返还车辆。但生效判决已将一审法院的该项判决予以撤销,故邱忠义的此节申请理由已经不具备诉讼利益,不予审查,邱忠义可就车辆被天兴公司收走的问题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邱忠义申请再审称,其与天兴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本案系天兴公司依据双方《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合同(双班承包类)》所提起的合同之诉,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邱忠义此节再审理由,不予审理。邱忠义还主张其不存在违约行为,因与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其于2016年4月25日向天兴公司出具的保证书明显不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邱忠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彭建民审判员  金莉萍审判员  宗澄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