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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顾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顾勤,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94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被申请执行人:顾勤,男,汉族,生于1978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李静,女,汉族,生于1978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37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勤、李静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顾勤、李静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梅雨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