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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执3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嘉兴市星梦缘家纺有限公司与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市星梦缘家纺有限公司,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3082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星梦缘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欣悦路。法定代表人:金永根,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西禅寺村41组。法定代表人曹振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嘉兴市星梦缘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梦缘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威普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普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44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威普公司应于调解书生效后给付申请执行人星梦缘公司85473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174元。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星梦缘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60912元。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威普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2017年4月7日本院作出(2017)苏061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琴对威普公司破产清算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权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威普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应通过破产程序向被执行人威普公司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民初4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