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1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奇与杨兴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奇,杨兴财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1815号原告:王奇,男,197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杨兴财,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奇诉被告杨兴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奇负担。审 判 员 金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吕 建书 记 员 吴小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