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晓琼与张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琼,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154号原告:张晓琼,女,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被告:张莉,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彬,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琼与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琼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晓琼负担。审判员 秦 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渝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