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甄广军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甄广军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365号原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文,总经理。地址江苏省沛县。委托代理人金鑫,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甄广军,住吉林省东辽县。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甄广军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甄广军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甄广军的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被告甄广军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46元,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封贵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宛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