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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02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与黄顺财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黄顺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2民初2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住所地潮州市湘桥区潮枫路与潮州大道交叉口。代表人:林铭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芸,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顺财,男,汉族,1982年9月1日出生,住潮州市潮安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诉被告黄顺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3804元,减半收取计1902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谢泽芬人民陪审员  李潮生人民陪审员  蔡湘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奕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