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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杜某某1杜某某2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杜某某1,杜某某2,高某某,杜某某3,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5执584号申请执行人:杜某,男,199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杜某某1,男,194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杜某某2,女,197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高某某,女,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杜某某3,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罗某某,女,汉族,1943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1、杜某某2、高某某、杜某某3、罗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渝0115民初191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和张玲自愿协商放弃���共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晏家街道晏中路房屋产权份额,由申请执行人杜某享有该房全部份额,被执行人杜某某3、杜某某1、罗某某享有对上述房屋的居住权。2017年2月20日,杜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五被执行人将该房产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杜某。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之诉,调解书主文没有具体的执行内容,不符合申请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杜某要求执行杜某某1、杜某某2、高某某、杜某某3、罗某某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甘元利审 判 员  屈 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于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