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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3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3731丹阳市威利商贸有限公司与梅定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威利商贸有限公司,梅定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3731号原告:丹阳市威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北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3955534-6。法定代表人:吴小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定根,男,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威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梅定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戎艳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