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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辖终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曹荣勤与被上诉人邓学良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荣勤,邓学良,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曹红武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辖终3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曹荣勤。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邓学良。一审被告: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高台县火车站西南。法定代表人:叶德铭,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曹红武。上诉人曹荣勤因与被上诉人邓学良、一审被告张掖市晋昌源煤业有限公司、曹红武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07民终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曹荣勤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在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也实际居住于此,按“原告就被告”原则,张掖市中���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由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邓学良提起诉讼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本案当事人各方是因履行债务转移协议而发生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签订的债务转移协议第七条明确约定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协议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地为张掖市,故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曹荣勤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曹荣勤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秦   春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