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赵书卿与吴书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书卿,吴书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601号申请执行人赵书卿,男,1957年6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书松,男,1979年4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民终224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吴书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35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书卿被执行人吴书松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郑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