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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左佰春、白宏明申请陶立志、姜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佰春,白宏明,陶立志,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93号申请执行人左佰春,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临江村,身份号码230622197701040554。申请执行人白宏明,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身份号码230622197311130511。被执行人陶立志,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身份号码230622197506022596。被执行人姜波,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身份号码232328196304260018。左佰春、白宏明申请陶立志、姜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左佰春、白宏明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左佰春、白宏明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纪 伟(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拟稿纸发文字号:(2017)黑0622执93号
 
 
 
 
 签发:
 
 
 审核:
 
 
 
 
 拟稿单位: 肇源县人民法院
 
 
 拟稿人:梁山
 
 
 份数:1
 
 
 
 
 印刷单位:
 
 
 校对人:赵玉江
 
 
 印刷时间:
 
 
 
 
 附件:
 
 
申请执行人左佰春,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临江村,身份号码230622197701040554。申请执行人白宏明,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新曙光街,身份号码230622197311130511。被执行人陶立志,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城北街,身份号码230622197506022596。被执行人姜波,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身份号码232328196304260018。左佰春、白宏明申请陶立志、姜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左佰春、白宏明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申请执行人左佰春、白宏明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宏志审判员李中甫审判员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纪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