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9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赫梦梦与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赫梦梦,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91民初643号原告:赫梦梦,女,1984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兴华,男,194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赫梦梦父亲。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西仰陵村,组织机构代码:67994966-8。法定代表人:苏志瑞,该村委会主任。原告赫梦梦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房屋(以下简称西仰陵村委会)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赫梦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赫兴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仰陵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赫梦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3年至今的过渡费1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西××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原告为西××村村民,在西××村有宅基地并符合拆迁补偿安置条件。2011年1月11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对评估结果核实后,在2011年1月23日之前签订协议的,拆除并腾清(包括树木),经拆迁办验收合格,过渡费按标准户3000元/月,一次性预付两年;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屋拆除腾清,并经村土地开发办验收合格,被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原告2011年、2012年的过渡费。自2013年起,被告未再向原告发放过渡费并拖欠至今。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西××村委会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赫梦梦系石家庄高新区宋营镇西××村村民,在西××村有宅基地和房屋。2009年西××村进行城中村改造,被告西××村委会将原告赫梦梦列为拆迁户,并于2010年10月11日委托房屋评估机构对原告赫梦梦的房屋进行评估,并制作编号为5026的《房屋评估分户表》,该《房屋评估分户表》载明,产权人为赫梦梦,拆迁人为被告西××村委会。2011年1月11日,原告赫梦梦作为拆迁户与被告西××村委会签订编号第5026号《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在2011年1月23日之前签订协议的,拆除并腾清(包括树木),经拆迁办验收合格,过渡费按标准户3000元/月,一次性预付两年。每户奖励50000元,一次性补助冬季取暖费3000元,评估价款30372元。合计补偿金额155372元。”协议签订后,赫梦梦于2011年1月23日将房屋拆除腾清,双方签订了《拆迁交房协议》。之后,被告西××村委会向原告赫梦梦发放拆迁补偿款,其中包括两年过渡费72000元。过渡费到期后,被告西××村委会未再向原告赫梦梦发放过渡费,亦未向原告赫梦梦交付拆迁安置房屋。上述事实有《房屋评估分户表》、《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交房协议》、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所证实。本院认为,过渡费系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的用于搬迁和临时安置住房的费用。从原被告签订的拆迁协议来看,双方签订的载有发放过渡费项目的《拆迁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从该协议可见,被告西××村委会在签订该协议时确定原告赫梦梦满足标准户条件,属于受领过渡费的人员。协议签订后,被告西××村委会依协议内容已向原告赫梦梦发放包括两年过渡费在内的拆迁补偿款,其行为亦证实被告西××村委会对原告赫梦梦标准户资格及对拆迁补偿协议内容的认可。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安置房屋,故应依法向原告发放过渡费。依据拆迁交房协议,原告赫梦梦系2011年1月23日拆除腾清房屋,故过渡费应自2011年1月起算,被告西××村委会已支付两年过渡费至2013年1月,原告赫梦梦主张之后的过渡费并无不当,被告西××村委会应向被告赫梦梦支付自2013年1月起算至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共50个月)的过渡费共计150000元。被告西××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赫梦梦支付自2013年1月至2017年3月的拆迁过渡费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邢雪冰人民陪审员 黄国栋人民陪审员 杨翠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封世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