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谢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6民初221号原告谢某,女,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肖某,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原告谢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秀兰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经传票��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某起诉称:其与被告肖某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即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二女孩。由于婚前对被告情况缺乏足够了解,婚后夫妻性格不合,缺少沟通,被告对家庭不尽责任,经常酗酒,夫妻常因此事吵架,但被告不听劝告,屡教不改,且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原告多次劝解无效,心灰意冷,对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由原、被告各自抚养一个。被告肖某未作书面答辩,口头表态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肖某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名肖某珠,××××年××月××日生一女孩名肖某君。原、被告婚后均在广州打工,一家四口同住一屋。2017年春节后原告怀��被告有外遇,因而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小孩,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难免会有矛盾,但应多沟通包容及相互信任。现两个小孩年纪尚幼,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角度考虑,双方应以家庭为重,努力构建和谐、温暖、美好的家园。诉讼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足够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具有和好的意愿,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仍有和好可能。因此,原告请求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谢某与被告肖某离婚。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如��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一十六日书记员 姚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