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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执恢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庚英、唐建国、屈解军、杨登宇、张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3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被执行人:陈庚英,女,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建国,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屈解军,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登宇,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豫,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庚英、唐建国、屈解军、杨登宇、张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民初31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