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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03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康某与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3民初234号原告:康某,女,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被告:安某,男,44岁,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原告康某与被告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康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康某以与安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计284元,由康某负担。审判员  巩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