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3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康某与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安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3民初234号原告:康某,女,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被告:安某,男,44岁,汉族,朔州市人,现住朔州市。原告康某与被告安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康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康某以与安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计284元,由康某负担。审判员 巩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