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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资中县丰盛耐磨铸钢厂与被申请人李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丰盛耐磨铸钢厂,李斌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357号申请人:资中县丰盛耐磨铸钢厂。投资人:陈千贵,厂长。被申请人:李斌。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资中县丰盛耐磨铸钢厂与被申请人李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资中县丰盛耐磨铸钢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斌价值12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斌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查封杨某所有用于担保的坐落于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某小区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兰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缪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