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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8民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贺天勇诉叶元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天勇,叶元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普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8民初68号原告贺天勇,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彝族,村民,四川普格县人,现住普格县普基镇。委托代理人李松林,男,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元超,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村民,四川普格县人,现住普格县花山乡。委托代理人王建平,男,四川普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贺天勇与叶元超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天勇于2017年5月16日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天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