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黄立志与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立志,陈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422号原告:黄立志,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尚恒伟,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旭,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赵小雷,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立志与被告陈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债权系河北仁福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原告系该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现河北仁福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已注销,其债权债务应由全体股东承继。在无全体股东的合意下,黄立志个人作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立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大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