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某、乔梓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乔梓旭,王志鑫,赵文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财保23号申请人:杨某。申请人:乔梓旭。法定代理人:杨某。被申请人:王志鑫。被申请人:赵文然。申请人杨某、乔梓旭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志鑫驾驶被申请人赵文然所有的冀E×××××小型轿车,并将被申请人赵文然卡号为62×××25中的存款21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杨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乔梓旭与被申请人王志鑫驾驶被申请人赵文然所有的冀E×××××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申请人杨某、乔梓旭受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赵文然所有的冀E×××××小型轿车扣押至到临城县交警队,扣押期限为6个月,在扣押期间不得办理买卖、变卖、抵押等登记手续。将被申请人赵文然为62×××25中的存款21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6个月,解除冻结以法院书面通知为准。案件申请费1280.5元,由申请人杨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宗志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