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彭朝杰、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朝杰,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志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33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朝杰,男,汉族,1972年5月24日生,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晓燕,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矿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10436193-5。法定代表人赵六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敏,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志刚,男,汉族,1982年6月30日生,住河北承德市平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林涛,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朝杰因与被上诉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马志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1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彭朝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彭朝杰所租赁的混凝土输送泵系吉运集团赤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扣走,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运集团赤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各自独立的企业主体,以此认定上诉人彭朝杰要求吉运集团有限返还被扣走的混凝土输送泵主体不适格,这是错误的。上诉人彭朝杰并没有见过、更没有与吉运集团签过融资租赁合同,直到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上诉人彭朝杰一案时,才直到与吉运集团存在融资租赁关系。吉运集团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是被上诉人马志刚曾让上诉人在无合同内容的尾页签字后变拿走,上诉人未曾见到过该合同。(2016)冀0121民初1293案件中,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此租赁合同起诉上诉人彭朝杰归还租赁款项及承担违约责任,后吉运集团主动撤诉终结该案,这也证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律关联性。上诉人彭朝杰对输送泵分期付款业务,一直是与吉运集团赤峰公司进行交接,与此业务相关的单据也都是盖印吉运集团赤峰公司。在2013年1月19日,吉运集团赤峰公司出具的《证明》中,清晰表明吉运集团将上诉人彭朝杰的设备收回。表明上诉人起诉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具有适格的主体身份。同时,该《证明》也证实由马志刚负责把混凝土输送泵送回,上诉人手中还有马志刚签收26万元收据,因此,上诉人起诉马志刚返还原物也具有适格的主体身份。彭朝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水泥输送泵一台(折合人民币160000元);2、判令二被告返还多收取的租金10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经查明认为,原告彭朝杰与被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虽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并交纳了部分款项,但其所租赁的混凝土输送泵系运集团赤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扣走,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运集团赤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各自独立的企业主体,故原告要求被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被扣走的混凝土输送泵主体不适格。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被扣走的混凝土输送泵系被告马志刚参与所为,其要求马志刚返还混凝土输送泵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无充分证据证实被告马志刚为长沙志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驻赤峰办事处实际经营人,被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也否认收到过原告向长沙志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驻赤峰办事处交纳的26万元砼泵款,且该款的收款事由为砼泵款而非租赁费,故原告要求被告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多收取的租金1000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马志刚返还该款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彭朝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本院审理查明,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在(2016)冀0121民初1293案件中,被上诉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与上诉人彭朝杰签订的租赁合同起诉,要求上诉人彭朝杰归还租赁混凝土输送泵款项及承担违约责任,虽然吉运集团主动撤诉终结该案,但这也证明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上诉人彭朝杰对输送泵分期付款业务,一直是与吉运集团赤峰公司进行交接,与此业务相关的单据也都是盖印吉运集团赤峰公司。在2013年1月19日,吉运集团赤峰公司出具的《证明》中,清晰表明吉运集团将上诉人彭朝杰的设备收回。由于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吉运集团赤峰公司的关系,本院认为吉运集团赤峰公司出具的《证明》具有真实性。因此,上诉人起诉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具有适格的主体身份。同时,该《证明》也证实由马志刚负责把混凝土输送泵送回,上诉人手中还有马志刚签收26万元收据,因此,上诉人起诉马志刚返还原物也具有适格的主体身份。综上,上诉人彭朝杰起诉被上诉人吉运集团和马志刚案件,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以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返还被扣走的混凝土输送泵主体不适格和要求被上诉人马志刚返还该款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妥,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19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立红审 判 员 陈 路审 判 员 郭学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毕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