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金奎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益民菜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益民菜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451号原告张金奎,男,汉族,1962年7月27日出生,退休,现住鄂尔多斯市。公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利平、苏力德,系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益民菜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金宸国际商业中心西法定代表人徐光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奎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益民菜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奎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奎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金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张金奎负担。审判长 陈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