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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2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济宁三友食品有限公司、李桂双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宁三友食品有限公司,李桂双,崔兴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0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三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中区唐口镇崔堂村。机构代码:36144073-5法定代表人崔兴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双,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礼,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崔兴金,男,1969年6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中区。上诉人济宁三友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桂双及原审被告崔兴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2016)冀0923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以特快专递的方式给上诉人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返回的邮件回执显示收件人处有济宁三友食品有限公司负责人签字;但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下午14点开庭时,上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后上诉人亦未向本院提出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济宁三友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887.5元,由上诉人济宁三友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华审判员 赵文甲审判员 王济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