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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程立芳、杨青山、迟德发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程立芳,杨青山,迟德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74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便民路2号。负责人:刘春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广慧。被告:程立芳。被告:杨青山。被告:迟德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与被告程立芳、杨青山、迟德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在起诉后无法提供程立芳、杨青山、迟德发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程立芳、杨青山、迟德发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江源区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未交纳)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立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