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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魏强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762号申请执行人魏强。被执行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申请执行人魏强与被执行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71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西安雁塔商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魏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魏强向本院递��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本院(2017)陕0113执1762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于法不悖,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2017)陕0113执176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为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