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4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付建军与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建军,高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967号原告付建军,男,196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高凯,男,身份信息,汉族,住所地。原告付建军与被告高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审查,被告主体不明确。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建军对被告高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红丹人民陪审员  刘青革人民陪审员  王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车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