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小金与赵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金,赵君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1538号原告:张小金,女,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赵君胜,男,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告张小金与被告赵君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小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君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8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被告已偿还5000元,尚欠本金85000元及利息未付。被告赵君胜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欠条、对账单复印件作为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具备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相关联,本院认定为有效证据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元,约定月息1500元。2017年3月30日,原、被告双方对账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5000元,另对利息重新作出约定,即按本金85000元自2017年3月30日起每月支付利息2000元至还款之日止。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张小金向被告赵君胜追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借款不还行为不当,应负返还责任。双方约定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本院确认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被告赵君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君胜返还原告张小金借款本金8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30日起,以8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8元,减半收取计1119元,由原告负担157元,被告负担9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