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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6民初191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德州市通发物流有限公司与吴昌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通发物流有限公司,吴昌民,东营辰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6民初191之二号原告:德州市通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城区。法定代表人于志国,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立新,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振波,山东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昌民,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告:东营辰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代表人:刘小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小东,男,该单位职工。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代表人:李剑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一夫,男,该单位职工。原告德州市通发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昌民、东营辰达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德州市通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州市通发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对被告吴昌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市通发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昌民的撤诉。审 判 长  赵立新审 判 员  刘新安人民陪审员  李云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