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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双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刑初30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双,男,1989年9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6日被逮捕。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李双酒后驾驶苏N×××××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宿迁市工人医院西侧红绿灯路口处时,被他人检举涉嫌酒驾,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双血样内酒精含量为97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另查明,被告人李双归案之初谎称车辆系他人驾驶,后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张某、李某1、李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或者调取的查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及相关人员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彭 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莫一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