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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濮阳市嘉理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庆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嘉理物业有限公司,李庆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807号原告:濮阳市嘉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金堤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407984X4。法定代表人:张园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河南心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伟,成年,住濮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嘉理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庆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嘉理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濮阳市嘉理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嘉理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 炜审 判 员  侯玉霞人民陪审员  程秀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