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02民初10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黄建成、沈香英、黄建芳、黄玉芳与被告曾三妹、李三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成,沈香英,黄建芳,黄玉芳,曾三妹,李三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02民初1006号之一原告黄建成,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良盛,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原告沈香英,女,194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黄建芳,女,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原告黄玉芳,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告曾三妹,女,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李三清,男,197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14。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三里桥敏州路413号。负责人:李拥军。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吉平,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受理了原告黄建成、沈香英、黄建芳、黄玉芳与被告曾三妹、李三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黄建成、沈香英、黄建芳、黄玉芳于2017年5月16日以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建成、沈香英、黄建芳、黄玉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曾三妹、李三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建成、沈香英、黄建芳、黄玉芳撤回对被告曾三妹、李三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70元,退还原告黄建成、沈香英、黄建芳、黄玉芳。审 判 长 殷飞龙审 判 员 朱晓莉人民陪审员 尹朝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刘 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