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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云南凤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凤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风西路145号香宫国际1805室。组织机构代码:57726687-4。委托代理人:黄国旺,云南大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云南凤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赤就镇永富村。组织机构代码:21684054-3。法定代表人:杨建国,经理。江西省雄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云南凤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富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给付工程款1,364,572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17,081元、执行费16,724万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和解协议已开始履行且履行期间较长,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和解协议未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治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