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5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泽勇与周安富冯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勇,周安富,冯洪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335号原告:刘泽勇,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周安富,女,汉族,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冯洪芬,女,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刘泽勇与被告周安富、冯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刘泽勇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刘泽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宝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本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