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长明、李海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明,李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巨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李长明,男,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李海生,男,1976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执行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长明、李海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巨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巨野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3)巨商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李兴奎审判员 何书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广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