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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终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雄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雄,郭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1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居委会西社小区10#楼27、2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雄,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雄,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强,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立,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上诉人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雄因与被上诉人郭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4民初4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雄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莆田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建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莉琳代理审判员  陈碧金代理审判员  陈钟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正沁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