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文明与陶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明,陶庆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1548号原告:刘文明,男,汉族,1993年10月5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陶庆龙,男,汉族,1989年11月19日生,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刘文明诉被告陶庆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刘文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2500元,且逾期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住址不祥,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文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守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甄胜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