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4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柏传保与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传保,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4民初1094号原告:柏传保,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蓉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法定代表人:周双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森,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伟,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柏传保与被告山东万坤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柏传保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传保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传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撤诉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柏传保负担。审判员  王化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