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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德英与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青龙夼村村民委员会、曲红卫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英,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青龙夼村村民委员会,曲红卫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1908号原告:刘德英,农民,登记住址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青龙夼村。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青龙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青龙夼村。法定代表人:付文武。被告:曲红卫,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英诉被告威海市文登区宋村镇青龙夼村、曲红卫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德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德英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栾哲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