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徐文祥买卖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徐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6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1256838631709。法定代表人张喜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树印,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徐文祥,男性,汉族,1972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文祥买卖合同一案中,因西安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7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瑞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