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李远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远践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4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齐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华,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远践,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再审申请人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远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终14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城建三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举示的工程竣工图及李远践签字确认的V合同段工程结算汇总表证实李远践完成的涉案工程量包含在云万高速公路桥梁工程协议书约定的范围内。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工程独立于李章富合同范围属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承担责任,本案中申请人已对李章富超付了工程款,且申请人尚未与李章富结算的前提下,不应再对作为实际施工人的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中城建三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李远践承包的工程量是否包含在李章富承包的工程范围内的问题。2013年8月19日,中城建三公司出具承诺书,即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李远践放弃中城建三公司承诺承担牛儿河加宽桥工程给予200万元施工补偿的情况下,最终达成云万高速公路V合同段结算,确定李远践完成云万高速公路V合同段工程款1579万余元,并承诺在一年内付清欠款,逾期则按年利率7%支付违约金。同时,李远践承包工程范围与其他施工合同明示的桩号范围没有交叉和冲突。因此,李远践承包的工程量未包含在李章富承包的工程范围内。第二,因李远践没有建筑施工资质,与中城建三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应为无效,但李远践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云万高速公路V合同段工程,并且该工程经验收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判决中城建三公司向李远践承担付款义务,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积9民终字第,本案再次处理不当驳回中城建第三工程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