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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民特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惠州市惠城区东晖宾馆、易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惠州市惠城区东晖宾馆,易芝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特41号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东晖宾馆。经营场所广东省惠州市。负责人:练晓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凯钦,广东东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易芝,女,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息县。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东晖宾馆申请撤销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7]33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惠仲劳人仲案字[2017]33号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终局仲裁裁决有法定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惠仲劳人仲案字[2017]33号仲裁裁决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东晖宾馆无权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东晖宾馆请求撤销惠州仲恺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仲劳人仲案字[2017]3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申请人惠州市惠城区东晖宾馆预交的申请费400元,由本院依法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XX锋审 判 员 朱莉娜审 判 员 李旭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黄弘扬书 记 员 张云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三条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