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斗门区井岸彬记百货店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斗门区井岸彬记百货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港霞东路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403582980642E。法定代表人管博,教导员。委托代理人梁增林,督察机动中队指导员。委托代理人梁嘉玲,督察机动中队队员。被执行人斗门区井岸彬记百货店,经营场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注册号4404XXX794。经营者张镜轮,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珠斗执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罚款600元及加处罚款600元(合计1200元),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6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1日依法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珠海市斗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珠斗执罚字[2016]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洪龙审 判 员 何颖坚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悦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