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刑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向大兵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向大兵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刑终28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大兵,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龙山县。2012年12月2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向大兵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6)浙0681刑初37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向大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向大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向大兵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向大兵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向大兵撤回上诉。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刑初3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湘静代理审判员  袁建国代理审判员  梁赛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