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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邯郸市明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庆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明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赵庆春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95号原告:邯郸市明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409号兴隆商务公寓A座1906号。法定代表人:李春伟,职位。被告:赵庆春,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邯郸市邯山区。邯郸市明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庆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邯郸市明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明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计907元,由邯郸市明道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武宏伟审判员  李慧铭审判员  刘晓利二〇书记员谷亚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