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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2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明刚、刘邦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明刚,刘邦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2042号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滨新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0628904755。法定代表人:黄志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昭霖,重庆市奉节县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周明刚,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刘邦美,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明刚、刘邦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江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江明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韦晓湫 来自